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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人权利行使及利益分配规则

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人权利行使及利益分配规则,知识产权领域内外人士一直有所疑惑。今日,由知识产权名企——晶桔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王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为大家普及这方面的疑问。《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人的权利行使及利益分配的规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人权利行使及利益分配规则

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商标权的行使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私权,共有人权利行使的规则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当不能协商一致时,遵循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即商标的价值在于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并兼顾各共有人的利益,任何一方共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人的利益分配,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可参照《专利法》有关部分共有人单独实施共有专利所得利益无需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规定,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人一方自行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获利益无需向其他共有人进行分配的规则。

专利权共有人权利行使及利益分配规则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即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实行约定优先原则,在无约定时,基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部分共有人单独实施共有专利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无需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除此以外,共有人的权利行使行为均需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技术秘密成果共有人权利行使及利益分配规则

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共有,根据《合同法》[10]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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